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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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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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在1502684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大理铂俊温泉度假村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 上述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冻结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