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理铂骏温泉度假村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
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在1502684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大理铂俊温泉度假村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

上述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冻结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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