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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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403执858号之一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安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761384918K。 法定代表人:张明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3执858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安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4×××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352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子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美妮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