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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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中建贸易有限公司 徐州盛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兴达化工国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阴中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无锡兴达化工国贸有限公司货款1142043元、违约金228408.6元,并给付律师费80000元。 二、***对江阴中建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滕州市荆河金旺泡沫制品销售处、***对江阴中建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57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徐州盛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对江阴中建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14762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54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454元,由中建公司、***负担。金旺销售处、***对其中921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盛宇公司、***对其中238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兴达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