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阴中建贸易有限公司
徐州盛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兴达化工国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江阴中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无锡兴达化工国贸有限公司货款1142043元、违约金228408.6元,并给付律师费80000元。

二、***对江阴中建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滕州市荆河金旺泡沫制品销售处、***对江阴中建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57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徐州盛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对江阴中建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14762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54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454元,由中建公司、***负担。金旺销售处、***对其中921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盛宇公司、***对其中238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兴达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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