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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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009元; 二、***、***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上述赔偿款可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0072763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0元(***预交),由天津市东盛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缴纳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