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上一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上一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637869.03元,合计10637869.03元,并按贷款合同约定承担其中500万元自2015年6月25日,其余500万元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限额13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2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228元,由四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上述被告应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连同上述应付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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