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美华食品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市美华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85,533.37元;

二、被告天津市美华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5月6日的违约金99,335.49元,以及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欠款本金2,785,533.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天津市美华食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美华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636元,由被告天津市美华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31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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