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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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锦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彬彬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1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为:泉州锦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泉州市彬彬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铜像款5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每月利率2%标准计付的逾期违约金。 二、驳回泉州市彬彬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元,由泉州锦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泉州市彬彬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4元;一审受理费按此比例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