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北海市海城区豫新建筑辅助设备租赁站支付租金168732.12元;

二、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退还原告北海市海城区豫新建筑辅助设备租赁站扣件8906个、钢管222.9米、套管274根、顶托135根;如不能退还,按扣件每个5元、钢管每米14元、顶托每根20元、套管每根10元进行赔偿;

三、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拖欠的租金168732.12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自2016年5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向原告北海市海城区豫新建筑辅助设备租赁站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5376元,公告费350元,合计5726元,由被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归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76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7-08-02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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