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云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云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丹阳市商铺;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云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租金1081067.12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云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1日起,按106万元/年计算至返还上述商铺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云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5万元;

五、驳回原告江苏云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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