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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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43741.96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0月15日的利息及违约金119623.23元,自2019年10月16日开始至两被告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543741.9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在第一项所列债权范围内就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为位于万善路1888号2单元202室,房产证号为丹房房权证云阳字第**不动产)优先受偿;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34元,由被告***、***承担(由两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