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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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 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李善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借款本金2836.46元、本金罚息41.54元,利息9.78元,利息罚息0.31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 二、***、李善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律师费1000元; 三、如***、李善锋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债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有权对***名下位于威海市文登区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善锋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80元,由***、李善锋、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