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政管理(电力)其他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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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电力行政管理(电力) |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德化县水口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福德石牛山国际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使用的“水口福利中心”停电停水的行为违法。 二、撤销被告德化县水口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1日向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德化县供电公司水口供电营业所发出的《水口镇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暂停给水口福利中心供电的函》。 三、责令被告德化县水口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对“水口福利中心”的供电供水。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德化县水口镇人民政府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交(原告福德公司预交的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