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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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汉市新丰工业供销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行 广汉市隆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行的诉讼请求。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