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以9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订立《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二、***、***、***、***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归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抵押的砖混房屋、钢架资产及设备一宗拍卖、变卖、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鉴定费10000元,由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