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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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涿州市新起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书》无效。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电商服务费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返还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