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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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宁颐和得酒店有限公司 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洛宁颐和得酒店有限公司购房款4560000元; 二、被告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洛宁颐和得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及设备设施损失4505400元;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洛宁颐和得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人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91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8513元,由被告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8959元,由原告洛宁颐和得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9554元;反诉费51808元由被告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