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州市恒源化织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货款68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2、驳回原告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1元,由原告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公司负担1541元,被告***负担150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