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银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邹平县宏源油棉有限公司
邹平鲁邹面业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特利达毛绒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邹平县宏源油棉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3688021.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邹平县宏源油棉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律师代理费1万元,由邹平县宏源油棉有限公司负担;

四、被告邹平鲁邹面业有限公司、山东特利达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20元,保全费5000元,由邹平县宏源油棉有限公司、邹平鲁邹面业有限公司、山东特利达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2-05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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