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清市交通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6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损失80327.7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账号:62×××1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正定县新城铺支行,收款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013元,由原告***负担413元,被告***、被告临清市交通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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