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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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致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兴义市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2019年6月20日的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79875元、罚息64412.08元、复利8827.32元,共计3253114.40元;并从2019年6月21日起以31798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支付罚息与复利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已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 三、贵州致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贵州致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04元,由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4元,由***、***、贵州致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3000元,由***、***、贵州致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直接给付给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