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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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日报社市场信息中心 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廉江市欧信电器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字样、“三角图形yezhicong+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标识的电饭锅(型号CFXB50)商品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被告廉江市欧信电器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0元;被告廉江市欧信电器厂负担1610元。余款161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