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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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珲春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珲春光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珲春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截止到2019年10月27日的利息(包括合同期限内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744134.11元;自2019年10月28日起以4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04%支付罚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按双方在《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对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二、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权益范围内,珲春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珲春市新安街的房产(珲房权证珲字第XX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珲春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公告费1420元,由***、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