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霍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达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内蒙古霍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天津达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1889.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780.77元,合计517670.67元。被告并应支付以491889.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9元,诉讼保全费3108元,合计7597元由被告内蒙古霍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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