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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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吉林省柳辉石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154元,退还原告吉林省柳辉石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