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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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3748.17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299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0元,由原告***负担13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负担3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