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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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10000元; 二、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33578.3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3049元,由***承担727元,由***承担2322元,鉴定费1800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或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