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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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10000元;

二、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33578.3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3049元,由***承担727元,由***承担2322元,鉴定费1800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或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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