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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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2020年9月7日之前的利息为33650.57元,2020年9月7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9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或履行期限届满前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被告***与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下欠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