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威海威明司法鉴定所
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205815.75元[(531631.51元-120000元)×50%];

上述一至二项共计325815.75元,扣除已付10000元,余款315815.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1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8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负担3018元。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费28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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