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所 荣成市建隆渔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车辆维修费共计85113.59元(170227.18元×50%);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赔偿原告***鉴定费1430元(2860元×50%);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负担964元。威海恒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费20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