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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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营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522民初57号 原告: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680670138P。 法定代表人:张延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纯磊,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津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522493449331K。 法定代表人:李守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正科级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林业站站长。 原告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津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利津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向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98311.6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利津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1日,原利津县林业局将利津县2015年沿海防护林工程发包给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竣工并验收合格,利津县林业局后变更为利津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并委托东营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工程进行审计,审定值为3398311.68元。利津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支付210万元后剩余1298311.68元未再支付。现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利津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于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98311.68元。 上述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受理费16485元,减半收取8242.5元,由原告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冰心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