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晟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山市晟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被告中山市晟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中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且收楼通知书送达并确定收楼之日止的逾期交楼违约金(以324099元为基数按每日0.01%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为止的逾期违约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计付的违约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隔半年的次日支付一次相应周期违约金,若逾期违约金最后计算期限不足六个月,则于取得《中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且收楼通知书送达并确定收楼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为85元,由被告中山市晟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另收退,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4-22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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