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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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伟虎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江苏华晟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上海淳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伟虎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4950万元及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1816668.7元,合计51316668.7元,并承担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95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江苏伟虎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费24万元; 三、被告***对被告江苏伟虎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对被告江苏华晟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995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伟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