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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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置地(南宁)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103民初1884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 主要负责人:罗庚,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华斌,广西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娟,广西桂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华润置地(南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杰堃,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华润置地(南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清偿所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贷款本金3538875.7元、利息84260.47元、罚息1928.5元、复利1254.2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2月18日;余下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另计),以上合计3626318.91元;2、被告***赔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一审诉讼阶段律师代理费121789元;3、被告***、被告华润置地(南宁)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本金3538875.7元; 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18年12月18日止,利息为84260.47元、罚息为1928.5元、复利为1254.24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编号为2016桂银个贷字第811302020158号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律师代理费121789元; 四、被告华润置地(南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华润置地(南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6785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4178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华润置地(南宁)有限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曾晓斌 人民陪审员邱静 人民陪审员宋柳霖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谢凤基 |
裁判日期 | 2019-05-23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