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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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07月18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08月26日所欠贷款本金416,925.24元、利息5,762.87元,罚息1,271.67元,复利118.33元以及2020年08月27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方式: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825%计算;复利的计算方式:以未清偿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825%计算);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因诉讼支付的律师费5,000.00元; 四、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对被告***提供的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房产证号为:筑房权证房权证观山湖字第**)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房屋(房产证号为:筑房权证观房权证观山湖字第**)或拍卖、变卖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范围内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六、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736.00元、减半收取3,868.00元,诉讼保全费2,66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