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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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50元于履行判决义务时向其迳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