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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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8627.85元和利息(含罚息)1147.98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依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若被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可就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平远县**************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平远县字第A-00011:粤房地权证平远县字第**5]第26170123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95.51元,减半收取1447.76元(原告已预交1522.37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平远县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原告平远县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多预交的74.61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