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邯郸市庆云佳顺商贸有限公司
邯郸市同丰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同丰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庆云佳顺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8983153.55元(含案件受理费13294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61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股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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