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邯郸市庆云佳顺商贸有限公司 邯郸市同丰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同丰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庆云佳顺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8983153.55元(含案件受理费13294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61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股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