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家港市锦丰镇资产经营公司 苏州富丽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东方赛富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东方九胜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张家港市同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欧邦塑胶有限公司 江苏欧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欧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资产经营公司代偿款9228205.82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8月19日止按同期同档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欧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资产经营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江苏欧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资产经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1631元,由被告江苏欧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由上述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我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