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肥乡区云龙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邯郸市肥乡区云龙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3.6万元,并支付该23.6万元本金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邯郸市肥乡区云龙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自2014年11月6日到2016年4月16日按本金36.6万元计算的利息、自2016年4月17日到2017年3月12日按本金31.6万元计算的利息、自2017年3月13日到2017年7月5日按本金30.6万元计算的利息、自2017年7月6日到2017年10月10日按本金29.6万元计算的利息、自2017年10月11日到2017年11月6日按本金27.6万元计算的利息、自2017年11月7日到2018年1月9日按本金25.6万元计算的利息、2018年1月10日当天一天的按本金24.6万元计算的利息,以上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邯郸市肥乡区云龙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本金20万元,并支付该20万元本金自2014年1月11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承担1666元,由被告***、***、邯郸市肥乡区云龙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504元;本案司法鉴证咨询服务及鉴定费7760元(被告***预付),由原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