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郾城区城关镇辽河路南方家具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不当使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在店铺招牌、广告宣传中将“南方家具”、“南方家居”等字样进行突出、单独等商标性使用; 二、被告郾城区城关镇辽河路南方家具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700元、由被告郾城区城关镇辽河路南方家具城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