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81执1461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2020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持本院作出的(2020)苏1081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从***所有的位于仪征市真州镇建安路112号1幢306室的房屋迁让搬出。

执行中查明,实际占用仪征市××州镇××路××室房屋的为何晓荣(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应当具备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本院作出的上述判决,被告主体错误,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冯 军

审判员 许翠华

审判员 张成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凌 晨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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