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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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婚约财产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返回彩礼款100000.00元及价值11452.00元的钻戒一枚; 二、原告***返还被告***、***、***价值5880元的容升双开门冰箱一台、价值4198元松下爱妻牌洗衣机一台、价值10307元的12套水星家纺床上用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0.00元,减半收取计2030.00元,由原告***负担1000.00元,被告***、***、***承担10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