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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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824民初772号 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谭郁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晓晶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磊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