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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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公司 石棉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石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4721.4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计659元,由原告***负担609元,被告***负担50元(此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