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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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三元区城东乡荆东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土地补偿款38800元。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三元区城东乡荆东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