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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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众华恒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特克斯县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特克斯县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乌鲁木齐众华恒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5268元; 如被告特克斯县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乌鲁木齐众华恒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1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808元(原告乌鲁木齐众华恒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特克斯县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