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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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应分段计算,第一段应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8%进行计算。第二段应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44%进行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责任后,就其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计9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邮政编码:052160;收件人:材料转收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