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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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粤0891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粤0891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95619.42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41415.63元,共计137035.0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85.38元(***已预交1825.5元),由***负担814.33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负担2871.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6.61元(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