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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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武汉成功肠衣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成功肠衣有限公司至2019年9月9日的利息433,441.9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成功肠衣有限公司从2019年9月10日开始的利息(以80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支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武汉成功肠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因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已由原告武汉成功肠衣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判决款项时,将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一并支付给原告武汉成功肠衣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