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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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湛江市亨忠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湛江市亨忠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72420元、物流费2930元、仓储费5400元、差旅费16971.5元,共计97721.5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湛江市亨忠食品有限公司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6.77元,由被告湛江市亨忠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